景東陶氏土司與“土流”之變
時間:2023-02-07 來源: 作者: 我要糾錯
土司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地方政權(quán)形式,具有較強的割據(jù)性。它的存在,對一個多民族中央集權(quán)國家而言,是權(quán)宜之計,對所屬疆域?qū)嵤┙y(tǒng)一管理才是終極目標。因此,凡是土司制度涉及的州府縣廳,都不可避免地要有“土”、“流”之爭,“土”、“流”之間的此消彼長等主次變化,這就是 “改土設(shè)流”、“改土歸流”、“土流兼治”、“土衛(wèi)參設(shè)”。歷史跨元、明、清三代的景東陶氏土知府,在520多年的世系更迭中,也無法回避“土”、“流”之間的這種變化,只是陶氏在處理這種關(guān)系時,表現(xiàn)出最為恭順的一面。
云南的“改土設(shè)流”以明正統(tǒng)八年(1443年)鶴慶高氏知府的“改流”為開端,先后在成化、嘉靖、萬歷年間陸續(xù)實施“改土歸流”,至明末,云南一共改流了縣級以上土司26家。清代,繼續(xù)推行“改土歸流”政策,清康熙、雍正年間有過幾次大規(guī)模的改流,并在改流地區(qū)駐防設(shè)訊,用保甲制把人口戶籍嚴密地控制起來。
如果以明洪武十五年(1382年)云南普遍設(shè)置土司制度作為起始,以1956年徹底廢除土司制度為終結(jié),土司制度在云南存在的時間是570余年。從明正統(tǒng)八年(1443年)“改土歸流”到新中國成立后的1956年廢除土司制度,“改流”時間跨度竟長達513年。在這漫長的“改土歸流”過程中,景東陶氏土知府從表面上看始終沒被裁革,但還是受其影響,從中也可以看出“改土歸流”不止是簡單的裁革這單一的形式,面對不同地區(qū)的不同土司,“改流”的方式也不一樣。
景東土司元時為掌印知府,明洪武十七年(1384年),明朝政府重新授印,依然是掌印知府,洪武二十三年(1389年),景東設(shè)衛(wèi),這種“府衛(wèi)參設(shè)”實際上就是一種很微妙的土、流關(guān)系。嘉靖時還是陶氏土知府掌印,增設(shè)一名流官作為通判,這種土流關(guān)系一直延續(xù)到清康熙四年(1665年),其間,景東陶氏約8任土司掌印世襲了140余年。此后,景東府改設(shè)流官掌印同知,百年后,乾隆三十七年(1772年),景東府降格為景東直隸廳,設(shè)直隸廳同知一名,轄區(qū)范圍大大縮小,陶氏土知府的勢力也逐漸削弱,這其實就是溫和的“改土歸流”。嘉慶二十三年(1818年)的《嚴禁土官科派碑》有這樣記載:“滇省各處土官或因先人從軍,或由納土誠爰,是處以品秩,俾世代永守弗替,國恩可謂厚矣,然各處改土歸流先后雖屬不一,而只許衣頂榮身,不準干預地方事件,遇有作奸犯科,治罪與齊民無二,定例昭然,各處土官不容稍事逾越者也,詎有景東土知府陶熊者,曾本庸愚,心思跋扈,每以世襲之名,復藉夷民淳厚而公然世府自尊,妄自稱大,任意胡為……為此仰該土府遵照,嗣后務(wù)須安分守己,改過自新,本道尚可施恩從輕辦理,倘再不聽流官約束,仍行擅受滋事,定將該土府斥革,斷不姑容……”可見,景東陶氏土司到了嘉慶年間,幾乎只剩下“世襲知府”的名頭了。幾年后,土知府陶熊果然“有罪罷黜,其子德增襲,年幼,陶烺代理。”代理知府陶烺又在咸豐年間陣亡于距縣城幾十公里的龍街。盡管《云南通志稿•秩官志•土司》載:“凡土司之未改流者……土府四,曰蒙化、曰景東、曰孟定、曰永寧”,但景東陶氏土知府除了“衣頂榮身”享受世襲外,土司固有的權(quán)利完全不存,這是“剿撫兼施”策略下,沒有反抗、沒有血腥的“改流”。從此以后,陶氏土知府日趨沒落,最后竟謎一般地在人間蒸發(fā)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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